跨境电商文件管理规定(跨境电商最新文件)
原标题:跨境电商文件管理规定(跨境电商最新文件)
导读: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1、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重大利好!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1、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重大利好!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该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的发展。
2、除了地方政府外,国家层面也在不断完善跨境电商的支持政策。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促进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等措施,以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同时,国家还鼓励各地加快海外仓布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外贸综合服务水平等,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3、跨境电商的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扶持、海外仓建设、监管优化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等方面。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政策,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惠州出台13项措施发展跨境电商
月16日,《惠州市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发布。该文件围绕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培育、产业集聚发展、供应链配套发展、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五大方面,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旨在推动中国(惠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例如,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旨在通过数字化促进贸易,为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提供大舞台。此外,环球(广州)数字贸易产业博览会暨大湾区数字发展高峰论坛等展会活动也将在广东举办,这些活动将进一步推动广东跨境电商的发展,提升城市品牌效应。
三月外贸新规:最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增加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跨境电商的“9610”和“1210”是什么?
跨境电商的“9610”和“1210”是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它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定义:“9610”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或“直邮出口”。适用场景: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模式:依托特殊区域,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适用于保税备货出口及出口海外仓零售。9610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9710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直达境外企业。9810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先运至海外仓,待实际成交后发货。
和1210都是“监管方式代码”,代表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9610适用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目前主要适用于“一般出口”试点。而1210仅限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使用。
0:跨境电商出口的监管方式大比较 定义及适用场景 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定义: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
1、通知延续了稳定政策,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长。2016年5月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行业发展,但也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取消“暂按”后,通知明确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宠物食品需要满足以下监管要求:海关总署的检疫准入与注册登记制度:检疫准入监管: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地区)、产品实施检疫准入监管。目前已有荷兰、法国、比利时等19个国家(地区)获准对华出口宠物食品,具体名单可查询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的消费需求,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安排。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和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详细介绍了通知的背景及其影响。
4、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应为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其他事项将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规定执行。
5、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不需要在实物上加贴中文标签,但需提供中文电子标签并在购买前告知消费者。